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

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卫健委、政法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助力全面启动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助力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当前健康服务的社会需求,和提升专业助人者服务能力及规范管理的需要,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静观专委会)基于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使命,制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以下简称《标准》),在相关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担负起推动中国静观专业从业人员能力提升与管理的任务。


一、工作定位


本《标准》中静观专业机构指以静观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要求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专业机构。


本《标准》中静观辅导员指熟悉并掌握静观相关知识原理、技术方法,侧重于将静观应用于广泛社会领域的基层专业助人者,致力于静观科普、宣传、推广的人员等,且达到本《标准》的静观辅导员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者。包括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以及咨询静观辅导员和临床静观辅导员两个方向。


本《标准》中静观师(或称静观指导师)指掌握静观助人的相关知识原理、技术方法,并且注重和保持静观深化修习的,侧重于将静观应用于广泛社会领域应用实践的静观指导师,且达到本《标准》的静观师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者。包括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以及咨询静观师和临床静观师两个方向。


本《标准》中静观培训师(或称静观师资培训师)指从事广泛社会领域静观师资培训相关教学、培训等静观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的静观师培训师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者。包括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以及咨询静观培训师和临床静观培训师两个方向。


本《标准》中静观督导师指从事广泛社会领域静观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静观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的静观督导师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的静观督导师。包括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以及咨询静观督导师和临床静观督导师两个方向。


本《标准》界定的静观辅导员、静观师和静观培训师、静观督导师均属于“静观专业人员”。本《标准》对不同类型静观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培养方案名称和性质;无此依据时,由静观专委会下设的注册工作组依据相关注册细则界定。原则上,“咨询方向”指静观在非医疗如学校、社区、企业以及其它广泛社会领域应用,侧重于对有一般身心健康(包括发展性)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静观减压服务。“临床方向”指在广泛医疗健康领域里的应用,侧重于对有各类身心疾病管理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静观辅助治疗服务。


目的:制定和修订本《标准》旨在进一步完善静观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静观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静观专业人员,促进静观专业机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静观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加强国内外静观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静观专业人员的交流,保障静观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原则


1.非营利性原则;


2.质量控制原则;


3.非强制性原则;


4.诚信原则。


(二)注册管理


1.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依据本《标准》,接受静观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


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成员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伦理监事组、继续教育工作组、综合事务工作组等;


3.注册会员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伦理监事组、继续教育工作组、综合事务工作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制定。


二、组织结构


1.静观专委会以注册管理为抓手,实施静观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提升实施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从业指导,以注册管理为水平评估和动态管理的主要手段,实施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


2.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负责指导标准制定工作组、伦理监事组、继续教育工作组、综合事务工作组。标准制定工作组协助实施标准顶层设计、专业建设和技术标准审定;伦理监督组负责制定伦理规范和伦理实践情况的监督审查等业务;继续教育工作组负责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改及新增培训项目审核等;综合事务工作组负责组织注册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设立机构管理、办公室等;机构管理工作组负责机构条件及其设立、审批和管理,以及师资资格审定和管理等业务;办公室负责申报注册材料初步审定、组织专家审核,日常事务和档案建设等。


3.建立见习、合格、资深等级的“注册静观辅导员”、“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注册静观督导师”准入细则,以及以“注册静观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实习、见习机构”和“注册督导机构”为主要保障措施的静观师水平评估、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等体系。将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人员的评估结果适时在官网上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继续教育工作


1.继续教育机构申请条件


1.1 须开展静观教学、培训、督导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1.2 拥有1名(含)以上注册静观培训师/督导师、2名(含)以上专职注册静观师。


1.3 拥有1间(含)以上不小于100平米的培训教室。


1.4 拥有录音、录像、投影等教学设备。


1.5 拥有规范的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2.继续教育机构审定办法


2.1 申请机构向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 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公示并授牌。


2.3 继续教育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为优秀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2.4 继续教育机构若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伦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机构的处理。

 

3.继续教育内容


3.1 课程体系内容分四类,包括基础项目、深化与拓展项目、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


3.2 课程体系主要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设定。其中“深化与拓展项目”、“综合创新项目”、“探索项目”亦可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认证的继续教育机构申请,经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审批形成。


3.3 课程体系的内容对学员而言有“必修”、“指定选修”和“自由选修”之分。


3.4 学分与学时计算方法:16学时为1学分,每天8学时,全天学习超过8学时亦按8学时计算。


4.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考核与管理


4.1 继续教育项目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培训方案申请,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备案,方得以实施。培训方案须有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静观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2名教师为有效注册登记的静观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静观师、静观培训师或静观督导师个别认定。

4.2 继续教育项目应包括明确的培训目的、培训大纲、学时、培训流程、教材和教学方式、培训师资及受训者准入的要求等。


4.3 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师资原则上应由注册静观培训师或注册静观督导师组成,并经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核准备案。


4.4 临时而重大的国际会议或高水平国际培训经申请审核通过也可列入继续教育项目。


4.5 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学员学习结束应有考核并将成绩计入学员档案。


(二)见习、实习工作


1.见习、实习机构申请条件


1.1 精神科见习机构应具备二级甲等医院资质,精神科住院病床20张以上、精神卫生专业主治医师2名(含),注册静观师2名(含)以上及详细的见习制度、方案及流程。


1.2 校园静观见习机构应具备公立或民办教学资质,学校师生500人(含)以上、注册静观师2名(含)以上及详细的见习制度、方案及流程。


1.3 静观实习机构应具备不小于100平米(含)以上的培训教室、注册静观师2名(含)以上、注册静观督导师1名(含)以上及详细的实习制度、方案及流程。


2.见习、实习机构审定办法


2.1 申请机构、审定办法同继续教育机构。


2.2 若继续教育机构同时具备实习或见习机构申请条件,也可一并申请和审定。


3.见习、实习内容


3.1 精神科见习内容:了解身心疾病管理与常见精神障碍的评估与诊断标准;掌握常见精神障碍的静观辅助治疗方法,并能够排除精神病性障碍及转诊。


3.2 静观见习:通过静观观摩、讨论、督导等形式了解静观在广泛社会应用领域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3 静观实习:通过实习掌握静观带领、教学、培训等实施计划、总结反馈、实习报告撰写等内容。


4.见习、实习的考核与管理


见习、实习机构应对学员予以考核评定,成绩计入学员档案,并出具证明。主要包括见习/实习主要内容、服务人数、时长、接受督导情况、综合评价等。


(三)督导工作


1.督导工作站申请条件


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督导工作站:


(1)具有1名(含)以上的注册静观督导师,1名(含)以上的注册静观培训师,2名(含)以上注册静观师;


(2)具有1名注册静观督导师和4名(含)以上注册静观师。


1.2 督导工作站可在属地挂靠某一个与身心健康、静观相关的学术组织或服务机构,但是须保持督导工作专业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督导工作站审定办法


2.1 申请机构向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 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授牌。


2.3 督导工作站认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为优秀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2.4 督导工作站若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伦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机构的处理。


3.督导工作内容


3.1 对申请或已获得注册静观辅导员、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专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职业胜任力、职业发展和健康状况等给予评估和指导。


3.2 对申请注册静观辅导员、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的专业人员提供督导,包括指导见习实习、深化静观、伦理讲授、督导评估等。


3.3 对注册静观师、静观培训师提供督导,包括深化静观、伦理讲授、督导评估等。


3.4 参与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静观督导师的注册认定、重新认定等工作。


4.督导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4.1 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各省督导工作站的布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地方督导工作站开展工作,并对督导工作站及负责人和静观督导师等进行审核。


4.2 各督导工作站制定和执行具体督导工作方案,并协调与监管。


4.3 督导结束时,被督导者需完成总结材料。静观督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导者出具书面意见,报督导工作站。督导工作站核实后,颁发督导证明。督导证明为静观师、静观培训师、静观督导师注册认定的必要证明。


4.4 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在官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督导工作站的信息。


四、各级注册人员准入细则


《标准》共设立注册静观辅导员、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及注册静观督导师四个类型,每个类型里又分为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以及“咨询”和“临床”两个方向,申请注册临床方向的静观专业人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一)注册静观辅导员的申请条件、培养计划及审定办法


1.申请者按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1.1 见习静观辅导员


(1)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接受并完成社工静观减压课程2天、16学时;


b.静观专委会认证的不少于2天、16学时的静观基础项目课程;


c.注册静观师带领的不少于2天、16学时的静观基础项目课程;


d.非注册系统的专业教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教师带领的不少于2天、16学时的相关课程,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静观师、静观培训师或静观督导师个别认定。


(2)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1.2 合格静观辅导员


(1)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接受并完成社工静观减压课程4天、32学时;


b.静观专委会认证的不少于4天、32学时的静观基础项目课程;


c.非注册系统的专业教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教师带领的不少于4天、32学时的相关课程,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静观师、静观培训师或静观督导师个别认定。


(2)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过去连续两年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16小时。


1.3 资深静观辅导员


(1)需满足合格静观辅导员的注册条件:


(2)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曾接受相关注册工作组认可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4)曾接受过一次不少于五天、40学时的,有老师带领的止语退修课程;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其它深化修习项目。


(5)过去四年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30小时。


2.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以上基础培训、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与社会实践相关证明材料。由1-2名注册静观辅导员、静观师、静观培训师、静观督导师推荐,经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咨询方向或临床方向的,注册见习/合格/资深静观辅导员。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静观辅导员,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注册静观辅导员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静观辅导员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与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静观辅导员资格。


(二)注册静观师申请条件、培养计划及审定办法


1.申请者按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1.1 见习静观师


(1)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注册工作组认可的静观八周类课程不少于40学时;


b.注册静观师带领的静观八周类课程不少于40学时;


c.非注册系统的专业教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教师带领的八周类、不少于40学时的相关课程,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静观师、静观培训师个别认定;


d.注册工作组认可的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不少于40学时;


(2)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曾接受相关注册工作组认可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4)曾接受过一次不少于五天、40学时的,有老师带领的止语退修课程;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其它深化修习项目。


(5)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至少完成1个周期完整的八周类课程带领,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不少于30小时的静观课程带领。


1.2 合格静观师


(1)需满足1.1见习静观师(1)(2)(3)的申请条件。


(2)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注册工作组认可的由静观培训师带领的静观师类培训课程不少于100学时;


b.非注册系统的专业培训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培训师带领的、不少于100学时的相关课程,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静观培训师个别认定;


c.注册工作组认可的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


(3)过去一年内曾接受过不少于五天、40学时的,有老师带领的止语退修课程;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其它深化修习项目。


(4)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至少完成3个周期完整的八周类不少于90小时课程带领,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的静观课程带领。


(5)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5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1.3 资深静观师


(1)需满足1.2合格静观师(1)(2)的申请条件。


(2)曾接受相关注册工作组认可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每年参加一次不少于五天、40学时的,有老师带领的止语退修课程,连续两年内参加过两次不少于五天、共计80学时的有老师带领的止语退修课程;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其它深化修习项目。


(4)过去五年的社会实践数,至少完成6个周期完整的八周类不少于180小时课程带领,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的静观课程带领。


(5)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5小时,个体督导不少于15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2.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以上基础培训、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相关证明材料。由1-2名注册静观师、或注册静观培训师、或注册静观督导师推荐,经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咨询方向或临床方向的,注册见习/合格/资深静观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静观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注册静观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静观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静观师资格。


(三)注册静观培训师申请条件、培养计划及审定办法


1.申请者按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1.1 见习静观培训师


(1)需满足注册资深静观师的注册条件。


(2)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注册工作组认可的静观师资培训师类课程不少于40学时;


b.非注册系统的专业师资培训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培训师带领的师资类的相关课程,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静观培训师个别认定;


c.注册工作组认可的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4)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至少完成1个周期完整的静观师资类不少于100小时的课程带领,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的静观课程带领。


(5)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与带教课程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1.2 合格静观培训师


(1)需满足1.1见习静观培训师(1)(2)(3)的申请条件。


(2)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完成2次或以上完整的静观师资类不少于200小时的课程带领,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的静观课程带领。


(3)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与带教课程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1.3 资深静观培训师


(1)需满足1.1见习静观培训师(1)(2)(3)的申请条件。


(2)过去四年的社会实践数,完成4次或以上完整的静观师资类不少于400小时的课程带领,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的静观课程带领。


(3)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与带教课程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2.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以上基础培训、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相关证明材料。由1-2名注册静观培训师、或注册静观督导师推荐,经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咨询方向或临床方向的,注册见习/合格/资深静观培训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静观培训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注册静观培训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静观培训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静观培训师资格。


(四)注册静观督导师的申请条件、培养计划及审定办法


1.申请者按见习、合格、资深三个等级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1.1 见习静观督导师


(1)需满足注册资深静观师的注册条件。


(2)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a.注册工作组认可的静观督导师类课程不少于20学时;


b.非注册系统的专业师资培训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培训师带领的师资类、不少于20学时的相关课程,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静观培训师个别认定;


c.注册工作组认可的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不少于20学时;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4)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至少完成1周期完整的静观八周课程督导,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静观课程的督导。


(5)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与课程督导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1.2 合格静观督导师


(1)需满足1.1见习静观督导师(1)(2)(3)的申请条件。


(2)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至少完成2周期完整的静观八周课程督导,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静观课程的督导。


(3)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与课程督导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1.3 资深静观督导师


(1)需满足1.1见习静观督导师(1)(2)(3)的申请条件。


(2)过去三年的社会实践数,完成3及以上周期完整的静观八周课程督导,或其它综合创新项目和探索项目静观课程的督导。


(3)接受注册静观督导师的与课程督导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2.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以上基础培训、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相关证明材料。由1-2名注册静观督导师推荐,经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咨询方向或临床方向的,注册见习/合格/资深静观督导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静观督导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注册静观督导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静观督导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深化修习、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静观督导师资格。


五、试点工作


1.2021年在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标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兼有试验与示范的功能。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推广。


2.首批注册静观辅导员、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注册静观督导师及试点单位由静观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报静观专委会审批。


六、其他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