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批准设立,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二级机构,是在协会领导下对静观教育、科研、应用进行理论研究与实务指导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静观专委会)。英文全称:Mindfulness Professional Committee,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 (英文简称: MPC)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普及和弘扬静观理念;将静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整合国际静观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资源,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研究制定静观服务于各类人群、各应用领域的理论和实务的体系与架构;加强静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静观人才注册系统,推进我国静观应用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积极推动静观在公益科普、教育科研、健康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协同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提升全民福感、获得感。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静观各应用领域的专家、学者,静观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有关负责人,静观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静观专委会工作范围

 

第八条  普及和弘扬静观理念,开展静观公益行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特殊行业和群体,助力健康中国、幸福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高社会对静观的认知度,推动静观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调研静观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制定发展规划等工作。

 

 

第九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实施科研项目建设,提升静观学术水平,促进静观科学、专业的发展;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特殊行业和群体等,深入开展各领域的静观服务工作;编写适合各应用领域和不同服务人群的工作手册,制定相关的教学、应用与服务指南。

 

第十条 加强组织建设,持续吸纳专业成员加入,建立静观专业师资库,开发静观专业人员注册系统,规范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同时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为静观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静观辅导员、静观教师、静观督导师,促进静观专业人员就业和发展;组织静观师资培训、督导,定期开展静观的继续教育、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培训的标准化、专业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推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为静观科普宣传、教学科研、健康医疗、社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逐步建立静观的长效发展机制。

组织建立静观志愿服务队伍,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做好科普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与世界各国、港澳台地区的专业静观机构、社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技能培训和相关合作,提升静观科研与应用在世界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承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责任与架构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相关管理规定吸收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关心和支持静观推广、教学、科研的团体或个人;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三、遵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本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审查通过、会员部批准,即为会员;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会员单位和个人证书或牌匾。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推举名誉主任委员;


四、审议批准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委员会的委员申请程序


一、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


二、至少由两名常务委员推荐


三、委员需经过会员大会2/3人投票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及常务委员;


五、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单位和会员的除名;


七、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批本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事项;


九、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由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聘请名誉主任、专家委员若干、顾问委员若干;主任、执行主任委员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任命;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考核后进行公示,任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当选主任、副主任、超过规定任职最高年龄(70周岁)和任期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国际交流部、学术部、培训部、项目部、公益部、会员部、专项基金等部门,根据需要可设定若干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内设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唯一的专业技术指导、评定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报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收入中解决;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本届卸任主任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主任。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名誉委员或咨询顾问和名誉委员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委员、常务委员者,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委员;

 

第四十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接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财务部门的管理和审计,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制定的有关社团的财务管理和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进行修改,需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需在15日内报请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需由委员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审查同意,并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徽由专业人士设计,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委员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之修改及解释权归静观专委会。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若有未尽事宜,由专业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专业委员会初始成立时通过并生效。